职工及配偶(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用于支付异地房屋租赁费用。
1.申请人符合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租赁提取条件;
2.申请人任意一方在一体化示范区内(上海市青浦区、苏州市吴江区、嘉兴市嘉善县)缴存住房公积金;
3.申请人在房屋租赁城市无自有住房,且在一体化示范区内跨区域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