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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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按照随父或者随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应当由新生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向新生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
申请材料: | 国内出生: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国外出生:(一)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二)出生医学证明的翻译公证;(三)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四)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上述(三)、(四)项中,父母一方为外国公民的提供外国护照。 (注:所需材料均需要提供原件)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和 联系电话: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及联系电话,详见服务网点地图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00-5:00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办理 |
设定依据: |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七、九十八、九十九、一百、一百零一、一百零二、一百零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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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经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 (一)父母与子女(包括女婿和儿媳)之间相互投靠的; (二)投靠配偶的;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相互投靠的; (四)设区的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2、单位录(聘)用人员,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不含农村地区),无直系亲属投靠的,经单位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含挂靠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和社区集体户,下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稳定住所处或者直系亲属处;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直系亲属投靠,现工作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本人单位集体户处;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处投靠、且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可以迁往兄弟姐妹家庭户;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迁往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家庭户: (一)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二)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因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本人离职,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含有代理协议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和社区集体户)的; (四)因出国(境)定居、应征入伍、服刑被注销户口的; (五)历史原因遗留的空挂户。 |
申请材料: | 1、公民申请投靠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 (二)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三)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除婚姻关系以外的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关系通过有关信息系统可以查明的以及在有效居民户口簿中已注明的不需要提供关系证明。 2、将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 (二)录(聘)用相关手续和社保缴纳证明。 3、公民申请将户口迁入社区家庭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或者户口注销证明; (二)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三)无直系亲属投靠、无法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情况说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注:所需材料均需要提供原件)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迁入地派出所 |
法定期限: | 当天 |
办理地点和 联系电话: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及联系电话,详见服务网点地图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00-5:00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办理 |
设定依据: |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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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被宣告失踪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宣告失踪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失踪登记,注销户口。 |
申请材料: | 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被宣告失踪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宣告失踪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失踪登记,注销户口。1、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2、被宣告失踪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注:所需材料均需要提供原件)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
法定期限: | 当天 |
办理地点和 联系电话: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及联系电话,详见服务网点地图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 30 下午:1:00-5:00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办理 |
设定依据: |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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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撤销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
申请材料: | 1、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撤销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书。2、户口簿
(注:所需材料均需要提供原件)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户口注销地派出所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和 联系电话: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及联系电话,详见服务网点地图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 30 下午:1:00-5:00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办理 |
设定依据: |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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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给予变更。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提交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协商一致意见书;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需要提交其本人同意变更姓名意见书。 |
申请材料: |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提交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协商一致意见书;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需要提交其本人同意变更姓名意见书。
(注:所需材料均需要提供原件)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和 联系电话: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及联系电话,详见服务网点地图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 30 下午:1:00-5:00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办理 |